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文件
中心(2016)013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
关于确定教师转为行政管理岗岗位级别的暂行办法
为确定教师应聘(或转为)行政管理岗后的岗位级别,经教育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育中心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书育人工作,努力为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实际情况需要应聘(或转为)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教师,其行政管理岗位的岗位级别按如下办法确定:
1、教师应聘(或转为)行政管理岗位,其岗位级别的确定参照《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关于调整行政、工勤岗位级别设置及应聘条件的决定(暂行)》文件中“行政管理岗位不同级别的基本应聘条件”规定执行,其在教师岗位上的履职年限,视同在行政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即:行政五级,在教师岗位上工作需要4年(含)以上;行政四级,需要在教师岗位上工作9年(含)以上。
2、教师应聘(或转为)行政管理岗位的上一个考核季教师考核低于60分或发生教学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应当聘任的行政管理岗位级别的基础上低聘一级。
3、已经应聘(或转为)行政管理岗位的原教学人员,其原从事教师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视同在行政岗位上的履职年限。
三、教育中心将严格控制和审核教师应聘(或转为)行政管理岗位,优先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力资源需要。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