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现对本中心育龄女职工休产假规定如下:
一、产假天数
(一)生育第一胎的,产假为128 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假期两个月。生育多胞胎的按此办理。
(二)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为128天。
二、请销假程序
(一)育龄女职工在休产假之前,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本部门的领导,充分做好工作的交接手续。
(二)育龄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有两种起算方法:一是从生产日期起算,一是从预产期前15天起算。采取何种起算方法由教职工本人在产假申请中注明,产假申请需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办公室。
(三)育龄女职工产假期满或者产假未满要求上班的,需提前一周由职工本人提交上班申请。
育龄女职工休产假128天期间的工资按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生育津贴报销后减去单位垫付的工资发放;增加的假期单位只负担基本工资(工资前三项)。
教育中心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