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重大事项请示报批制度
发布日期:2016-11-01    创建人: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文件


中心(2016)23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

重大事项请示报批制度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行政授权有限原则,为完善内控制度,保证教育中心领导班子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1、党委、纪委、工会、团委换届选举及相关候选人选确定事项;

2、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选配事项;

3、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事项;

4、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调整、管理、使用以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引进招考事项;

5、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重组、对外投资以及对外合作重大事项;

6、重大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借出、借入事项;

7、涉及教育中心重大发展建设、重大改革举措的事项;

8、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1、党委、行政、纪委需请示报批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行文,报请上级相应机关审批;

2、工会、团委需请示报批的重大事项,由相关组织自身行文,报请相应上级机关审批;

3、在报批的重大事项未得到上级机关批复前,任何重大事项不得先予实施。

三、纪律监督与处分

1、明确责任主体。各级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批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按制度办事。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项请示报批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请示负总责。

2、严格责任追究。凡违反制度规定,需要请示报批的重大事项未经请示报批或请示报批尚未得到批复即予实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制度在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