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文件
中心(2015)026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依照我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学生社团旨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充实完善学校学习生活,为学生提供展示自我、发展自我的空间和平台,建设健康、活泼、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包括走读生和住宿生。全部为住宿生的社团由宿管办组织和管理,既有走读生又有住宿生的社团由部系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住宿生社团成立:宿管办征求住宿生意见设立若干社团,住宿生自愿报名参加,宿管办汇总后和部系协调,由部系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向宿管办递交该社团授课计划和场地要求等,宿管办协调场地后,该社团可开展活动。
部系组织的学生社团成立由部系确定。
第四条 学生报名多且校内没有相应教师,可以外聘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学期初可根据教学计划及实际情况申请购买器材。
第五条 社团考勤:指导教师要每次课考勤,并记录考勤情况,每次考勤要结果要及时报宿管办(部系组织的要备案)。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学生按退出处理。社团学生人数实际少于10人或无正当理由两周不开展活动,将予以取消。
第六条 指导教师考勤及课酬标准:宿管办对住宿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考勤。部系对部系组织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考勤。室内课每次课40元、室外课每次50元。社团活动时间:第二课堂15:30—16:20。
第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试行。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