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教育中心关于落实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职称人员退休政策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16    创建人: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文件

中心(2017)7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

关于落实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职称人员退休政策的

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精神,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提前做好人力资源准备工作,经教育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女职工60周岁退休。

二、因个人原因需55周岁退休的,需提前一年(本人54周岁)向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到55周岁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三、若没有提前书面申请,视为同意60周岁退休,之后不能再更改意愿。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