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教育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01-02    创建人:

(2017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商务委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三)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二、财务管理体制和职责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主任分工负责制,由学校财务基建办公室统一管理。

(一)中心主任办公会受党委委托,作为中心财务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负责中心重大经济活动的审批,包括:

1、教育中心年度预算的审批。

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批。

3、大额经费收入和支出的审批。

4、固定资产增减、出租及报废的审批。

5、专项经费的申报及使用情况审批。

6、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

7、重大基建项目的审批。

8、定期听取中心财务收支状况报告。

(二)中心主任对中心日常经济活动负全面的领导责任,主要有:

1、大力筹措办学经费,开源节流,做到中心财力的良性收支平衡。

2、财力上重点支持中心的教育教学活动,做到支出结构合理。

3、对中心的长期发展负责,避免短期行为。

4、负责中心日常收支活动的审批与资金整体掌控。

(三)中心财务基建办公室是教育中心财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对中心各部门各级各类不同性质的资金和资产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具体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市教委和商务委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及各项财务规定。制定完善中心财务相关制度。

2、负责同财政、税务、银行、发改委、审计部门及教委、商务委业务主管部门等部门联系协调工作。依法接受上级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

3、对中心所有对外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协议书实行“合同化”管理。备案所有经济合同、协议,负责监督中心各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4、负责中心日常经济活动的核算、监督及中心具体财务收支工作。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5、负责教育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报表的编制,按时报送各项报表及年终决算报表。

6、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中心财务状况,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

7、积极开展财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中心主任办公会汇报财务收支状况,提高管理水平,当好领导的助手。

8、按照银行制度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及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集中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9、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性工作。

三、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预算编制办法

教育中心年度预算由财务基建办公室财务基建办公室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安排,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控制数,根据中心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下年度收支变化因素编制,由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基本经费支出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其中: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上级批准的重点项目及中心大型修缮、购置等费用。具体管理办法详见《教育中心财政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三)预算执行控制

年度预算是中心财务收支活动执行的依据,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均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进行,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除国家政策调整财政补助收入及专项经费以外,其他收支预算如需调增、调减,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财政局。

(四)加强决算和绩效管理

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与预算相互对比分析,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预算编制水平。

四、收入管理

1、中心相关部系应积极组织落实预算项目收入,以保证预算收入按时完成,保证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

2、认真执行北京市《中职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学费等费用。落实收费公开,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收费许可证以外的合法收费,一般性收费项目由中心主任审批,大额收费项目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

3、中心所有对外收费一律由财务基建办公室负责,其他科室不得私设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设立“小金库”。如发现其他科室自行收取费用,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4、中心开办的各种合作培训,应由主办部门提前将相关合同协议报中心主任办公会或中心主任审批后交财务基建办公室备案,财务基建办公室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办理收费等手续。

5、各项收费项目涉及的科室应提前向财务基建办公室提供审批程序、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缴费人数等具体情况,便于财务基建办公室安排工作。

6、财务基建办公室因故不能办理收费时,经财务基建办公室与相关科室协商,可由该科室代收费用,并于规定日期上缴财务基建办公室,严禁坐支现象的发生。

7、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收入核算工作,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分别按照收入功能分类进行辅助核算,保证各项收入核算准确无误。

五、支出管理

(一)基本经费支出管理

1、根据预算严格控制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执行。

2、严格资金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未办理申报手续“先斩后奏”的费用不予报销。资金支出前,凡500元以下的支出,部门主管副主任须与中心主任口头沟通,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5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须先提交书面用款申请,经主管副主任和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需填写《大额经费支出审批单》。《大额经费支出审批单》应在年度内连续编号,由主管副主任上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办公室主任和中心主任签字审批并注明会议纪要编号,方可办理支出手续。5万元(含)以上的常规性支出不需办理大额经费支出审批手续,具体包括: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险费、外聘教师课酬、临时工工资、公积金、住房补贴、职工工作餐费、水电费、网费、燃气费(含食堂用及供暖用)、职工报销供暖费、保安服务费、学生助学金及奖学金、学生副食补贴、按合同要求退质保金等。

3、申请支票或现金需先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基建办公室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副主任审批后财务基建办公室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费用报销时由经手人填写报账单,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财务基建办公室审核票据合法性、完整性,并指定专人对发票真伪进行审验。审验后的报账单报主管财务工作副主任或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后财务基建办公室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发票为电子发票的,经手人将发票信息打印成纸质版后进行报销,报销的流程与普通发票报销流程一样。

4、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

(1)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费管理

中心个人工资性支出、福利费、奖金、社会保障费、离退休费、临时工工资由办公室负责;

职工公积金、住房补贴由财务基建办公室负责;

外请教师课酬由教务处负责;

学生生活物价补贴、助学金、奖学金、免学费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按时向财务科提供学生数和增减变动情况。

(2)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公文、办公用资料印刷费、复印费使用由办公室负责;

纸张、教学用资料费、印刷用油墨由教务处负责;

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维修用品一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各部系将所需物品清单由部系负责人签字后报总务处统一采购;

电脑及电化教学设备配件由教务处电教中心统一采购;

车辆维修费、燃料费、保险费、养路费、存车费、过桥费、司机交通安全费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由办公室负责;

教师培训费由督导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他专业人员培训费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3)上述各项费用的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程序,并严格管理。

5、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管理

教育中心自行组织的会议和培训严格按照《教育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教育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需提前报主管领导和中心主任审批,在符合相关预算额度内方可进行,报销时必须附经审批的会议通知。

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教育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由教育中心主任办公会根据物价调整的情况确定报销标准,在标准内凭发票报销。

(二)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严格财政项目经费管理,保证项目经费预算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具体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详见《教育中心财政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三)支出核算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支出核算工作,基本经费支出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辅助核算,项目经费支出除了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辅助核算以外,还要按照项目名称进行辅助核算,保证各项支出核算准确无误。

六、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和财政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账户,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种银行票据,严格执行中心支付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市财政和中心有关公务卡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严格公务卡支出管理。

按照《教育中心财政零余额账户现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零余额账户现金管理。同时,加强实有现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控制。支出100元以上要使用支票,500元以上必须使用支票(特殊情况除外)。报销现金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于报账日前2天通知财务基建办公室。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督,现金领用、报账时需由经手人填制相关凭证,并严格执行中心相关规定。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至少一月核对一次,并编制余额对账单核实未达账项。

七、政府采购管理

严格执行《教育中心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对于未依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支出手续。

八、固定资产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详见《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九、修订及发布程序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或单位实际情况变化等原因需进行修订,由财务部门提出修订建议,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育中心财务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中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教育中心发票管理办法

         4、教育中心支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