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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1-02    创建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政府采购界定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程序规定

(一)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商品或服务,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进行采购。从定点供应商处可以直接选购的,由相关业务部门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经校长审批同意后上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第一条执行。

(三)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遵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采取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需调整原有招标结果的,应当及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招投标工作负责部门及要求

招投标工作由项目负责部门或财务基建办公室(项目负责部门无力承担情况下)负责组织。

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的招投标工作,需要于招投标前向财务部门就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招标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招标代理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基建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项目负责部门方可开始相关工作;招标文件要须经财务基建办公室核对预算、付款条件等内容后方可对外发布;招投标结束后,项目负责部门须把中标结果、相关招投标资料到财务基建办公室备案。财务基建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由财务基建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投标工作,需在招投标前与项目负责部门充分沟通工作要求,并督促项目负责部门按时保质提交技术需求、按时审核招标文件、按要求参加评标工作等。财务基建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程序、审核招标文件的预算及财务条款等工作,项目部门负责技术需求提供、招标文件审核、作为采购人代表评标、确认中标结果等工作。

项目招投标资料由项目负责部门和财务基建办公室各自保存一套。

四、采购职责部门及要求

(一)固定资产采购

固定资产采购由相关使用部门负责。

相关要求:

1、对于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向主管领导申报,再由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所需购买的物品数量是否符合购置计划表数量,再报主任办公会审批购置。

2、主任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相关使用部门按程序进行采购,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凭入库手续(入库单)到财务基建办公室办理结算。

3、如涉及招投标工作,按上述三执行。

(二)办公用品采购

办公用品采购由总务处负责。

相关要求:

1、各部门需要购买办公用品,须提交购买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主任、中心主任的同意提交总务处。

2、总务处由专人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购买物美价廉的办公物品。

3、办公用品购进后由保管人员核对数量型号,并登记入库。

4、如涉及招投标工作,按上述三执行。

(三)低值易耗品、电子产品、维修材料采购

行政办公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维修材料采购由总务处负责,电子产品、图书馆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维修材料等采购由教务处负责。

采购流程:参见办公用品采购。

五、修订及发布程序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或单位实际情况变化等原因需进行修订,由财务部门提出修订建议,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六、本规定解释权在教育中心财务基建办公室,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