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加班的管理,理顺有关加班的申请、批准、检查、登记、核实等程序,切实发挥加班的工作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教职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均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的,原则上不安排加班。本人利用工余时间工作的不计算为加班。
二、节假日、寒暑假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由本部门提前报书面加班计划,写清加班事由、用工人数、用工时数、日期,经主管中心领导审批后存办公室备案。
三、由于突发的临时性工作或重大维修项目造成的加班,须经科室负责人及主管中心领导审批。
四、经批准的加班,中心将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学期内利用公休日或非工作时间加班的或在寒暑假期间加班的,应在本学期内根据工作情况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过期不予补休。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补休的,中心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五、补休连续不得超过2天(不含)以上。
六、办公室根据加班记录表及主管中心领导批准意见核审加班。
七、教师业余时间参与行政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