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教育中心正常的工作、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现制定请销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请销假原则
(一)全体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离开工作岗位的,均需请假。
(二)请事假2天(含2天)以上需要由本人写书面申请;请病假2天(含)以上需要有正规医院开据的病休假条。
(三)凡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就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假权限
(一)1天以内的病、事假,由科长审批。
(二)2天至3天的病、事假,由科长报主管中心领导审批。
(三)4天及4天以上病、事假,由主管中心领导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四)科以上干部请病、事假1-2天,须经主管中心领导同意;3天(含)以上,须经主管中心领导同意后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
三、请假办法
(一)请事假需提前申请。
(二)因急病或突发事件本人不能提前请假的,可由本人或家属于次日以电话、到访等形式向学校请假。本人病好或事毕后,立即到学校补办请假手续。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