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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稿)
发布日期:2019-01-09    创建人:办公室

中心(2019)002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及教学辅助部门的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及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和范围

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责任人工作过失造成的工作损害,是指责任人在教学领域和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定的行为,损害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声誉或形象、妨碍教学正常进行。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I(重大)II(较大)III(一般)

二、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序号

 

级别

 

教务处

 

A1

对全校教学活动的调度不当造成学校工作秩序混乱。

A2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监考人员冲突或未安排好监考人员,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A3

因工作疏漏,教材购买错误。

A4

在试卷印刷、存放、领取等过程中泄漏考题。

A5

因工作疏漏,使学生在开学第二周内仍未拿到教材。

A6

非紧急情况,因工作失职,使上课时间内铃声乱响。

A7

因课表或通知失误等,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堂5分钟以上。

A8

擅自调整教学安排。

A9

由于客观原因临时停课停学未及时通知教学部门

 

信息中心

 

B1

校内局域网维护不当影响教学相关工作。

B2

未能及时打开机房或多媒体设备维修不及时,影响学生按时上课。

 

教 学 部 系

 

C1

因工作疏漏,教材购买申请错误。

C2

在试卷命题、传送、存放、领取等过程中泄漏考题。

C3

因工作疏漏,使学生在开学第二周内仍未拿到教材。

C4

由于客观原因临时停课停学未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C5

因课表或通知失误等,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堂5分钟以上。

 

学生工作处和宿舍管理办公室

 

D1

因学生活动组织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教师

 

E1

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言论,散布违反科学的言论,传播宗教或封建迷信、黄色不健康信息。

E2

在教学过程中严重侵犯学生人格,打骂学生。

E3

课堂教学时间内,擅自中断教学,离开工作岗位。

E4

未经请假,教师擅自缺课,监考教师缺席。

I

E5

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I

E6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教学中造成学生受伤或公私财产损失:

1 学生住院治疗或经学校认定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2 学生就医或经学校认定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

 

 

E7

监考不严,被学生举报。

E8

应有作业的课程,教师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未批改作业。

E9

完成教师互相听课任务时弄虚作假。

E10

对违反课堂纪律,妨碍正常教学的学生,未采取措施就责令学生离开教室,造成不良后果。

E11

在上课时使用手机。(利用手机组织教学和处理学生紧急情况除外)

E12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

E13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E14

未经部系同意,教师私自调课或由别人代课。

 


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对教学事故的认定

1、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教学主管校长、教务处主任、督导室主任、相关教学部系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I级事故须向学校主任办公会汇报;

2、办公室受理学生和学生家长投诉;

3、出现事故后可以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报告;

4、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接到投诉后,经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并将事故通知单和处理意见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

5、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1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6、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应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认定小组投诉或向中心工会提出申诉。

(二)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师出现事故:

1III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当年教师聘任中不能聘为一级教师;I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聘一级和二级教师;行政人员延迟一年升级。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考核为不及格。行政人员降级一年;

2)在考核中,出现I级教学事故为不合格,II级教学事故扣5分,III级教学事故扣4分;

3)取消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先进评选资格;

4)对I级事故责任人,学校应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部门出现事故:参照行政后勤工作事故处理办法。

(三)材料留存

教师事故处理的决定和有关记录,由教务处保存;行政人员和部门出现事故的记录和处理决定由办公室保存。以上资料由负责部门长期保存。

本办法由认定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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