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文件
中心(2018)017号
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党费使用办法
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党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一条 党费的适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党委或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中心党委提出。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使用情况和进度。
第五条 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标准参照中心标准执行。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党委
2018.11.06
附:支部使用党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