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科研、教学质量监测和教师发展等督导专项工作中产生的专家费用的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结合相关工作的特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教科研材料指导、论文评审、督导听课及指导等工作的费用管理,包括费用的标准设定、支付流程、监督与审计等。
第二章 费用标准
第三条 督导专项工作专家费用标准如下:
费用类别 专家级别 专家费标准
教科研材料指导 高级职称及以上 2000元/项
论文评审费 高级职称及以上 50元/篇
督导听课及指导 高级职称及以上 300元/课时
注:教科研材料指导指针对各类重要课题、项目及成果申报等材料的审核修订。综合考虑工作量、重要性等因素,不高于2000元/项。其他材料参考执行。
第四条 上述费用标准为我校统一制定的最高限额,实际支付费用不得超出此标准。
第三章 费用支付
第五条 督导专项工作专家费用由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统一管理和支付。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应严格按照财务支付制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审计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督导专项工作专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合规性。
第七条 督导专项工作专家费用应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