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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贸校党委〔2025〕32号
发布日期:2025-12-08    创建人:党政办公室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执行学校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学生培养、教学研究、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学校课程实施方案、课程教材政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德育和思政课建设、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等重大事项;

2.涉及学生培养、招生考试、教师队伍建设,人工智能助力教育变革、家校企社协同育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开展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3.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4.学校人才工作规划等重要事项;

5.财务预算决算,30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使用(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和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除外)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30万元(含)以上重大建设、合作和采购项目安排,30万元(含)以上设备、耗材、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30万元(含)以上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以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审计工作事项等重要事项,申请追加、调剂的项目(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以及按程序申请追加的项目尾款除外)审定

6.学校教育教学评价、监测、教研、评定工作、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监测中的重要事项;

7.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校级及以上评优评先推荐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8.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招聘、岗位评聘、考核、晋升、绩效工资方案,以及交流轮岗等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专业建设、教育收费、学生实习实训等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学校党委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5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5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财政项目的预算调整,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事项

6.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7.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8.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师生集体外出教育教学活动、家校企社协同育人等重要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重要事项;

10.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1.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终止;

1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13.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在学期内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寒暑假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纪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其他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等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情况说明。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校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时,相关行政班子成员应根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请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议统筹管理,梳理规范会议流程,做好会议衔接转承和设计,视情应分则分、宜合则合,防止次序颠倒、内容错乱、互相替代。学校党政办公室制定落实各类会议的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提出合理化建议。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高度重合的,内容涉及传学习上级有关精神、通通报有关情况、沟通征询有关事项务研讨有关问题等,可视情合并召开。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如分工和职责有交叉,由校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班子成员、责任部门应及时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相关班子成员提出工作建议,并按照程序提请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在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校长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就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交流,积极研究解决。校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会议决策必须执行,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如实记录,除复议外还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校长办公会议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党政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包括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及意见、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情况应向未到会的成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规则20261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