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创建于1965年,隶属于北京市商务局,是集学历教育、行业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性教育实体。2006年被教育部评定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外贸体制调整和出口贸易不断扩大,北京市各专业外贸公司急需大批外贸专业人员,1965年6月,北京市外贸局在北京外贸职工学校英语干训班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县沙河镇创办了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受文化大革命影响,1970年3月学校停止办学。1972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推动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出口,中国银行增设的外汇贷款业务,调动了外贸公司拓展海外市场的积极性,随着外贸业务的发展,外贸专业人员紧缺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北京市外贸局决定于1973年6月恢复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办学,校址选定在北京外贸“五·七”干校所在地—朝阳区楼梓庄。1978年5月,经北京市委科教部批准,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成为北京市行业主管的中等专业学校。二十世纪末,外经贸行业飞速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首都商务,1988年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迁至朝阳区惠新东街16号。1993年,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所属的教育资源进行整合,以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教育资源为基础,将系统内的外贸干校、对外经贸工委党校、北京外贸学校、北京外贸职工中专学校合并,成立北京市对外经贸教育中心,加挂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牌子,同时保留四所学校的办学职能。2006年学校租用海淀区西半壁店59号,作为迁入新校址前临时办学地点,租期一年。2007年9月,学校迁入现校址。2021年5月,学校更名为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作为学校未来发展的行动指南。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英文名称为Beijing Foreign Trade School(Education Center of Beijing Municipal Commerce Bureau)。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街1号院,邮政编码为100012,学校网址为http://www.bfts.org.cn,电子邮箱为bfts@sw.beijing.gov.cn。
第三条 学校为学制三年的公办全日制中专学校,是北京市商务局主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以北京市商务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教学业务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管理、指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与高校合作适当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其他层级或类型的教育工作。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社会化培训工作。学校依法确立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还承担本市外贸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北京市商务局系统干部教育和培训的具体工作,协助承担北京市商务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及“老字号”传承人才培养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学目标是“明是非,学做人之道 品甘苦,长立世之能”。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升学与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全面提高育人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培养面向数字经济时代,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育人体系。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以仁爱包容之心 助每一个孩子成长”。学生校训是“爱校、尊师、勤学、修德”,教师校训是“敬事而信”。校徽以体现沉稳、豁达寓意的蓝色为整体基调,核心要素充分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育人理念和历史传承。中英文对照的学校名称、中部的“贸”字篆书及富有立体感的地球,突出国际化办学,寓意学校办学方向与国际接轨,体现出学校主干专业及人才培养方向的外贸特征;1965是建校时间,体现历史的传承;飘舞的金色丝带,传递着爱与祝福,也象征着学校“丝路春晖”育人理念在新时代熠熠生辉。校歌是《我心飞扬》(作词:郑卫;作曲:陈霏)。学校党建品牌为“四红·四联动”:思政教师队伍与“家校社企馆”队伍联动,培育“红色导师”育人核心力量,构建“全员育人”格局,提供人才支撑;思政教育与技能培养联动,打造“红色课堂”知识传授主阵地,实现“红专并进、德技并修”;校内资源与校外场域联动,建设“红色基地”实践教育载体,形成开门办思政课格局;价值引领与行动赋能联动,深化“红色实践”知行转化关键环节,促进学生从“知”到“行”落地,实现知行合一。
第二章 学生
第六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在学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校相关规定选择专业、学习课程,公平获得学习和参加校内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毕业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诉权、建议权和人身财产权;
(七)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指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及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制定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如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等;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学生给予相应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过程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符合教育资助政策的学生提供相应支持。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较高业务素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担任。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优良品德、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享受工资社保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五)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专任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考核和岗位聘用制度,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政策和北京市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推动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贯穿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各环节,构建日常浸润、项目赋能、平台支撑的教师发展良好生态。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有申述的权利。
第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学校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十九条 学校注重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双师型”教师团队。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构建多元参与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形成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教学专家指导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治理主体。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各治理主体坚持对话沟通,发挥不同职能,科学决策,共谋学校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专职党委书记1名,设兼职党委副书记1名,委员3-5名。学校党委委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各党支部设纪检委员1名,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党的各项纪律落实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党纪和师德师风建设,保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具体职责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北京市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委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委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委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所辖党支部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委书记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负责招生、考试、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企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定期召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等。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和流程参照《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或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和流程参照《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负责全程督办。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工作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引领和成长服务工作。共青团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主题教育、志愿服务、校园文化等各类团学活动,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做好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密切联系青年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学校改革发展、教育教学、文明创建等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贡献力量。
第三十条 学校设副校长4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学生管理、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组织机构和确定人员配备,并报请上级批准。
学校设立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培训部)、信息中心、财务处、保卫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和国际商务系、交通服务系、学前教育系、信息技术系、公共课教学部(思政教育研究中心)、大专教学部、线上学习中心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党政办公室、德育处、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开展党团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系(部)、教研组三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教学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学期教学计划和任务,完成本教学系(部)有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实习实践、学生专业学习成绩的考核、评定工作。根据学校安排和教学计划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第二课堂及各类实践活动;
(二)负责组织落实教学改革工作。落实学校教改方案,提出课程优化和教学方法改革的设想并组织落实。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和修订与专业教学有关的各种教学资料、组织开发各种教学资源、提出教学设备设施建设与改造需求与方案,并负责专业教学实训室的改造和建设工作;
(三)负责专业建设工作。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定期开展专业建设市场调研工作,及时了解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岗位人才素质标准,组织专业开发与调整改造工作,负责制定与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性教学计划。协助主管领导落实专业品牌建设工作;
(四)负责实习管理和升学指导工作。按照学校校外企业实践、毕业实习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和管理教学实践和毕业实习等项工作,确保学生专业实习质量和安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3+2升学和高招工作政策,负责升学教育和实习指导工作,配合教务处做好升学、毕业等环节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本系(部)各专业学生德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德育大纲要求和德育工作计划,对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全程(走读和住宿)德育教育和评价、班级管理、组织学生参加全校性活动和评比,按学校要求成立并管理系(部)学生组织,定期开展安全和法治教育。接受德育处对学生德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六)负责本系(部)教师和班主任管理工作。负责本系(部)教师和班主任的日常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工作检查、考核和评定工作,开展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教师培训工作计划,组织本部门教师的业务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
(七)负责系(部)教科研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科研活动,定期开展集体教研活动,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配合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组织课题申报与管理,协助组织教学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等活动。组织参加各类校际间教学活动,加强校际教学交流;
(八)负责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按照学校外聘教师聘任与管理相关规定,按学期聘任外聘教师,并对其教学工作进行管理、检查、指导。配合教务处签署外聘教师协议,核定其工作量;
(九)配合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培训部),做好招生咨询和毕业派遣工作;
(十)落实本科室安全责任,负责本科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五章 教育教学科研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将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在教育教学一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把德育贯穿于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全过程。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如主题班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心理健康教育等,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积极阳光的心理素养。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把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各专业和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教育,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化爱国主义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明确德育工作组织领导、条件保障、督导评价、科学研究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五育融合导向,以培养学生核心素养为目标,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信息科技等基础学科课程。对接职业岗位需求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构建对接产业、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专业课程体系。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计划制定、备课、课堂教学、实训实习、学业评价等环节。推进人工智能通识教育与专业教学深度融合,探索跨学科主题学习与项目化教学模式,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推广启发式、探究式、项目化教学、情境化教学、模块化教学,探索工学交替、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强化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引入企业真实项目、典型案例和先进技术,升级智慧教育平台,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
第三十五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深化具有中国特色体教融合发展,推动学生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锤炼意志、健全人格。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开齐开足体育课,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训练、竞赛活动。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加强学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建设,有效控制近视率、肥胖率。
第三十六条 树立学科融合理念,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相融合。严格落实学校美育课程开设刚性要求,不断拓宽课程领域,丰富课程内容。逐步完善“艺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艺术审美体验+艺术专项特长”的教学模式。在学生掌握必要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着力提升文化理解、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等核心素养,帮助学生形成艺术专项特长。面向人人,建立常态化学生全员艺术展演机制,大力推广惠及全体学生的合唱、课本剧、博物馆、非遗展示传习场所体验学习等实践活动,广泛开展班级、年级、校级等群体性展示交流。
第三十七条 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系统加强劳动教育。在系统的文化技能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练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根据教育目标,针对中职学生特点,以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教育。结合产业新业态、劳动新形态,注重选择新型服务性劳动的内容。学校要切实承担劳动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劳动教育条件保障,明确实施机构和人员,开齐开足劳动教育课程,不得挤占、挪用劳动实践时间。劳动教育课每周不少于1课时,学校要对学生每天课外校外劳动时间作出规定。明确学校劳动教育要求,着重引导学生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系统学习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根据学生身体发育情况,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激发学生劳动的内在需求和动力。统筹安排课内外时间,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好劳动周,在组织好校园劳动的同时,适当组织学生走向社会、参与集中劳动。
第三十八条 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包含学生的品德发展水平、学业发展水平、兴趣特长养成、学业负担状况等多方面的主要内容。构建以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为核心,以行业企业评价与学校评价相结合为特色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岗位要求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开展质量评价。建立健全以学生终身发展为导向的办学质量评价体系,更加注重评价学校在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实际成效。强化多种评价形式与创新实践能力考核相结合,构建“教—学—评”有机衔接的闭环体系,强化多主体参与。将学生参与企业实践项目、在技能大赛中获奖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引导和促进学校持续改进,提升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契合度。
第三十九条 始终锚定学校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性行动,既要把握国家和世界教育改革的大势,以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真实问题为核心导向,形成“需求引领、研用一体”的校本教研机制。坚持“四个服务”原则—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服务教师专业成长、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服务教育管理决策。聚焦学生发展痛点与教学共性难题,以“切口小、周期短、见效快”为选题标准优先选择学生满意度低、教师教学困难集中的领域,开展学期或学年为周期的行动研究,确保成果可转化、可推广。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立足学生成长需求,不能脱离教育教学主体工作,防止为科研而科研。
第六章 学校资产、财务、安全与后勤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0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学校财务行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相关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红线底线意识,健全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学校安全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校园。落实安全工作责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学校后勤管理,为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提供优质服务,包括校园设施维护、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效率,提高后勤服务水平。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 落实《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依据教育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要求,以学校为圆心、以区域为主体、以资源为纽带,促进家校社各展优势、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增强育人合力。持续完善“丝路春晖”五维度育人体系,以理想信念引领人,以职业要求规范人,以校园环境化育人,以高频活动锻炼人,以多方协同助推人。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家长委员会结合职业教育特点,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并充分监督,发挥家长专业优势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教育教学相关工作提供支持,促进家校协同共育,助力学生职业技能与综合素养的提升。
第四十八条 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家长学校由学校负责组建,学校校长兼任家长学校校长。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校长、德育干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工作计划的制定、教育活动的落实、实践活动的组织和重要事项的处理等工作。家长学校要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家长和学生共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营养保健常识,掌握家庭教育方法,指导家长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与帮助,如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资源共享等活动。利用社会资源丰富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拓宽学生视野。
第五十条 加强学校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学校开放日等活动,展示学校办学成果和特色,增强学校与社会的互动与交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章程与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抵触,或学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启动修订程序。
第五十三条 修订章程须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