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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贸校党委〔2025〕30号
发布日期:2025-12-03    创建人:党政办公室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年度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告、上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方面重要事项;

3.执行学校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4.学校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党组织重要规章制度,党组织重要文件的印发、修订、废止等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党建活动经费预算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党务人员配备、党内表彰奖励与处分,以及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及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学校课程实施方案、课程教材政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德育和思政课建设、学生身心健康工作等重大事项;

2.涉及学生培养、招生考试、教师队伍建设,人工智能助力教育变革、家校社企协同育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开展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财务预算决算,30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使用(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和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除外)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30万元(含)以上重大建设、合作和采购项目安排,30万元(含)以上设备、耗材、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30万元(含)以上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以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审计工作事项等重要事项,申请追加、调剂的项目(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以及按程序申请追加的项目尾款除外)审定;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

6.学校教育教学评价、监测、教研、评定工作、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监测中的重要事项;

7.校级及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重大敏感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国内国(境)外交流、合作等重要项目

10.开展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专业建设、招生、教育收费、学生实习实训等重要事项

11.学校参与国家、北京市和各区重大活动、重要政治性任务等方面的事项。

)干部、人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以及交流轮岗、挂职援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委管理的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办理,党委班子成员分工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提名拟以学校名义推荐的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人选

4.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的重要政策措施,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的政策、方案和重要举措

5.教职工招聘、岗位评聘、考核、晋升、绩效工资方案,以及交流轮岗等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需要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议在学期内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寒暑假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班子成员,非党委班子成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书记、校长一般应同时到会。党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不是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议题相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党委书记也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等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政办公室统筹,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取得共识后再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书记、校长原则上每周沟通不少于一次,对涉及学校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沟通会商。

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应提前在相关领导之间沟通酿,一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上会研究的议题,如相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故缺席,应提前听取意见,并由会议主持人向与会人员通情况。

凡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 党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对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当征求其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情况说明,应提前提交党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列席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参加会议成员根据汇报说明,结合各自分工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党员校长倒数第二位表态,党委书记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迅速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议统筹管理,梳理规范会议流程,做好会议衔接转承和设计,视情应分则分、宜合则合,防止次序颠倒、内容错乱、互相替代。学校党政办公室制定落实各类会议的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提出合理化建议。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高度重合的,内容涉及传学习上级有关精神、通通报有关情况、沟通征询有关事项务研讨有关问题等,可视情合并召开。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班子成员或相关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分工和职责有交叉的,由党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头负责。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党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党政办公室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负责全程督办。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如实记录;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对于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研究决定事项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委书记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工作。学校党委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班子成员沟通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述职评议考、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重要策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办公室负责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党政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包括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及意见、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情况应向未到会的党委班子成员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规则2026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