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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师生网络言行管理规定
贸校〔2025〕7号
发布日期:2025-11-10    创建人:信息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师生网络言行,营造健康、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范性文件,提高本校素质教育水平,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师生(含教职工、学生及外聘教师)在校内外通过网络平台(包括社交平台、媒体、论坛、直播、短视频等)发布言论、信息及参与网络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

网络言行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文明理性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文明建设,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抵制低俗、暴力、虚假信息等,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三)自觉负责

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国家荣誉,做到“言论有界,行为有度”,对自身网络言行负责。


第二章 网络言行规范

第四条 恪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犯罪

(一)全体师生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

(二)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三)不得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在网络中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不得利用网络从事或参与邪教、迷信、诈骗、赌博、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网络购买、传播非法物品和服务;

(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损害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五条 严守保密义务,保护知识产权

(一)全体师生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严禁涉密系统或涉密介质非法外联;不得泄露内部工作文件、数据、资料、信息;未经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公布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二)全体师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不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作品、文件;不得在网络中擅自传播或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或者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

第六条 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保障网络健康运行

全体师生应当维护校园网络安全,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实施网络攻击或入侵他人系统;未经授权,不得篡改、删除数据或截获网络信息;不得私接网络设备、调整核心架构或盗用IP/MAC地址;不得故意损坏校园网络设施设备;各系统账号应当定期更新密码。

第七条 恪守网络道德规范,共建文明网络生态

(一)全体师生应当规范网络言行,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谣言、泄露他人隐私或实施网络暴力(包括利用网络对他人实施诋毁、诽谤、侮辱、恶意评论等);

(二)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歧视性、低俗、暴力内容;

(三)网络互动应使用文明用语、理性表达,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得非法交易他人身份信息。

第八条 恪守师德师风,规范网络言行

(一)全体教职工(含外聘教师)须以师德为标尺,严格规范网络言行,不得发表或转发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言论;

(二)恪守学术诚信,禁止剽窃、伪造研究成果,引用须注明出处;

(三)与学生互动须言行雅正,不得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工作期间不得使用校园网络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如观看直播、游戏、浏览娱乐内容),不得利用学校资源谋取私利;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学校形成负面舆情、影响。

第九条 遵守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树立文明用网新风

(一)全体学生须以自律为准则,严格规范网络行为,不得参与网络欺凌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二)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泄露学校敏感信息;未经学校允许,不得以学校名义在网络上进行扩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社交媒体(如小红书、微信、QQ等)建立以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名义命名的群组,或使用学校名称、校徽、标志性建筑等元素宣传群组;

(三)学习期间(含上课、实训实践)须专注学业,不得使用校园网络进行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四)积极参与健康网络文化建设,自觉抵制“饭圈”乱象、网络沉迷等不良风气,共同营造清朗、进取的校园网络生态。


第三章 举报与处理

第十条 举报渠道

学校设立多渠道举报平台,接受实名或匿名举报:

1.电子邮箱:bfts@sw.beijing.gov.cn

2.电话:010-84923159

3.实体信箱:校长信箱(教学楼一层大厅)

第十一条 受理和调查

学校党政办公室收到举报信息后,通知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或聘请部系,由所在部门或聘请部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一)教职工违规行为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党政办公室、信息中心等部门共同认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二)外聘教师违规行为由聘请部系、教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共同认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学生违规行为由学生所在部系、德育处、信息中心等部门共同认定,符合《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情形的,按规定予以处理,其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经济损失赔偿。经查实,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全部赔偿;拒不赔偿者,学校将依法追索;

(五)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传播暴力恐怖内容等重大问题,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2511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