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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
贸校党委〔2024〕24号
发布日期:2024-12-17    创建人:党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商务局党组“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京商党组字〔2024〕7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大额资金等重点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京财预〔2024〕471号),结合学校《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决策内容。“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向市商务局、市教委以及其他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等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4.国家安全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保密工作、统战工作、安全稳定、离退休干部工作以及工青妇工作等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6.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调整事项;

7.年度审计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8.干部考核、绩效考核等奖惩事项及国家级、市级、区级推荐表彰人选;

9.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10.市商务局、市教委部署的重点工作,涉及学校工作的事项;

11.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

12.讨论决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13.涉及学校的重大安全事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的处理;

14.各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5.学校党建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科级干部提任、调任、转任、改任、免职;

2.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4.干部职级、岗位等级晋升,新录用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职级、岗位等级核定;

5.研究审定涉嫌违法违纪干部的调查处理意见;

6.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研究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报市商务局党组会审议;

2.研究决定学校基本建设以外的升级改造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或任务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算、项目建成后的开办及运维支出测算等;

3.研究确定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事项,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报市商务局党组会审议;

4.研究决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的重大事项,200万元及以上校企合作报市商务局党组会审议。

(四)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听取审议学校预算、决算草案和报告;

2.听取审议申请追加、调剂的项目(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以及按程序申请追加的项目尾款除外);

3.听取审议学校单一事项支出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大额经费(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和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除外)安排;200万元以上报市商务局党组会审议;

4.听取审议大额资金审计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导和监督整改措施的贯彻落实;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

(五)大额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研究决定学校不动产使用和处置事项;

2.研究决定学校投资(股权)、股份、车辆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报市商务局党组会审议。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二)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科学决策原则。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 

(四)公开决策原则。增强决策透明度,保证群众在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五)主体责任原则。校党委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主体责任;决策承办科室(部门)对决策执行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四条 决策准备阶段。各部门应通过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方法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并报分管的校领导班子成员同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 会前协商阶段。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按照领导分工,党委委员和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不得提交校党委会议讨论。

第六条 决策阶段。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校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书记应在与会校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七条 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三章 决策执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党委委员和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书记明确一名党委委员或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班子成员牵头。

第九条 任何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保证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确保集体决策事项在办理期限内落实到位。

第四章 决策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校纪委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要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全体干部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五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五)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