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正版化软件日常及使用管理工作,提升软件配置管理工作水平,明确软件配置原则,规范软件配置流程,根据国办发〔2013〕88号和京宣发〔2023〕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 学校外购的软件(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自行开发并自用的软件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的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软件,是指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规定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
本规定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
第四条 学校软件管理工作由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负责对各部门软件的日常使用和配置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其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组长:全面负责我校软件日常使用和配置管理总体工作;
副组长:负责组织开展我校软件日常使用和配置管理工作;
组员:负责各部门软件日常使用和配置管理的备案归档、统筹协调、核算及软件安装、调试、自查、登记台账等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其他技术服务保障工作。
笫五条 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软件日常使用及配置管理工作,并将软件日常使用及配置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学校在政策、经费、人员、物力和时间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笫六条 领导小组定期对我校软件日常使用及配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章 软件使用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在工作中一律不得使用盗版软件,在计算机上安装的软件品种、版本和数量等均不得超过授权许可范围。
第八条 信息中心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软件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各类正版软件授权许可、协议、合同及安装介质等相关资料。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将软件介质和相关许可授权证明外借,不得泄露软件序列号等密码信息。
第九条 所有办公人员不得私自从互联网上下载、安装非正版软件及与办公无关的软件,不得在办公时间从事玩游戏或炒股票等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软件配置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进行软件配置时,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软件配置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各部门使用的商业软件、OEM软件、免费软件均需纳入配置管理,不得配置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
笫十二条 信息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软件配置方案,并每年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总结学校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是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落实、制度落实、软件采购、软件使用管理、督促检查等情况,填写《软件正版化工作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涉及使用免费软件的,信息中心须填写《可使用免费软件清单》(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因以下情况需申请报废的,由信息中心开展鉴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1.已经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
2.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技术进步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3.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计算机硬件报废,软件无法迁移到其他计算机上继续使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执行。
附件:1.软件正版化工作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