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报销探亲路费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一、报销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报销标准
1.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由学校负担。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由学校负担。
以探亲往返火车票(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的票面金额为报销标准。因故乘坐飞机或其他超标准的需请校领导批示同意后可按火车票的票面金额为报销标准,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如机票金额低于火车票金额,以机票为实际报销标准)、过桥过路费以实报实销形式进行报销。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报销时间
探亲路费按年度报销,票面日期为寒暑假及其他公休假期,报销日期为每年10月份,职工需将报销材料提供至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