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实施方案》《新时代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惩师德失范行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师德违规行为通报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确保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师德违规行为通报的主体、对象
实施主体为学校党委。
实施对象为发生师德违规行为的学校教职员工,以及对师德违规问题查处不到位的科室。
三、师德违规行为范围
对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进行追责: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学术交流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师德违规行为通报内容
通报内容主要包括教职员工姓名、所在科室、职务、主要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
五、师德违规行为通报的层次、时限
对师德违规行为的通报有两种层次:一是采取发文、通报会等方式在教职员工所在科室或全校范围通报;二是采取媒体通报或网络通报等方式向全社会通报。
对师德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原则上在事件办结后进行通报;也可以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择时适度通报。
六、工作要求和组织保障
(一) 学校各科室要以推进师德违规行为通报工作为契机,利剑高悬、震慑常在,推动师德师风、纪律作风建设常态化和违规事件警示教育常态化。
(二)发现师德违规行为,各科室应在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如实报告教职员工师德问题。对重大师德问题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及时者,追究科室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现象。
(三)学校建立多方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在学校公布师德违规行为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并结合家访、家长会等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在师德师风方面的意见建议。依法依规接受各方监督举报。
(四)学校对师德违规线索一查到底。对于查实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五)学校对教职员工师德违规情况进行定期统计。面向校内各单位,以每半年为单位时间段进行统计,并向北京市教委报送师德违规问题查处和通报情况材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