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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贸校〔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06-30    创建人:财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129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总务处是学校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设立单位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收集整理各部门需求,编制资产更新购置计划。负责调配工作人员必要的办公用资产,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负责资产的验收入库、保管、调拨、调整、清查盘点、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资产条形码管理工作。

(四)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资产,建立资产卡片及单位资产实物账。

(五)负责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的录入、维护等工作,及动态管理信息的上报工作。

(六)资产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分类账登记工作,保障资产会计账务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审核总务处申报的资产更新购置计划,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填报资产购置计划。

(三)保证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等形成的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工作。

(四)配合总务处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信息上报工作。

(五)负责资产报废处置的账务处理,配合总务处做好资产报废、清查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是资产使用部门,设置部门资产管理员,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产管理办法在本部门的落实,负责本部门资产日常的保管使用,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二)具体办理领用、配置、清查盘点、退库等手续,参加相关资产的采购、验收。

(三)建立本部门实物资产台账,及时更新资产使用人信息,保证账实相符,信息准确。

(四)部门间发生调动时,应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动态更新本部门资产台账。

(五)根据人员增加情况和业务新需求以及资产使用状况,报送本部门资产需求。

(六)配合单位资产管理员完成资产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分类、标准及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资产分为七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食堂、锅炉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包括各种塔、池、井、棚、场、路、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构筑物内部的,与房屋和构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设施,如电梯、水暖管道、通讯设施、除尘通风设备、输电线路等。

(二)通用设备,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贮藏的书籍以及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科普书屋、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指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和各种用途植物等,如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名贵树木花卉等。

(七)无形资产,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形成的软件资产。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学校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不足上述起点金额,一次性采购数量10以上且单价200元以上或者采购总价10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含)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应自行设置明细台账进行细化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由总务处管理。其中:消防、安防设施设备由保卫处管理。

(二)信息化设备由信息中心管理,其中:实训室设备由各教学部系管理。

(三)公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管理。

(四)文艺设备由德育处管理,体育设备、心理咨询室由公共课教学部管理,其中:实训室设备由各教学部系管理。

(五)办公用专用设备由具体使用部门管理。

(六)图书由教务处图书馆管理,负责图书编号及借阅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无形资产由具体使用部门管理。

第四章 资产购置、计价、验收和登记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配置资产。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

(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资产的购置 

一般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采购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手续,使用财政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除信息化设备和家具外),由项目负责部门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资产的计价

购入、调入的资产,按发票价格进行计价,运杂费、安装费等一并计入资产价值;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资产价值;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盘盈的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第十五条资产的验收入库和登记 

(一)购置或项目采购程序执行完毕后,项目负责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后,至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入库手续,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资产动态管理系统资产卡片;

(二)采购部门持总务处入库单及发票至财务处办理报销及结转资产手续;

(三)新建房屋、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应凭经过审计的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报告,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办理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 

(四)无偿调入资产、接受捐赠资产的管理视同购入资产;

(五)说明书、保修卡、无形资产等由归口管理部门妥善保管,谁使用,谁负责,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交党政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五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本办法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出库、调剂、交回、维修保养、账卡管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原则上不办理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 2514号)、《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40号)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取得的收入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建立资产台账,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爱护资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在日常使用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总务处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各部门办理资产出库、调剂、交回时,应遵循“先手续后实物”的管理原则,在填写相应单据报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办理签批手续后,方可领用、调剂及退回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的出库

(一)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至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出库手续,填写出库单,由总务处资产管理员、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 

(二)使用部门应根据出库单登记本部门资产台账,明确本部门和使用人的资产管理责任; 

(三)对于直接配送到使用部门的资产,可以同时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 

(四)涉及到信息化设备的,由信息中心至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处办理统一出库手续,再具体由信息中心和各部门办理资产领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资产调剂 

(一)对于各部门之间资产调剂,由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1),经过调入部门、调出部门负责人和总务处实物资产管理员签批,方可办理实物调拨手续; 

(二)资产调剂后,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应及时登记实物资产账和卡片,调整使用部门等信息;各使用部门应及时登记本部门资产台账,明确本部门和使用人的资产管理责任。 

(三)涉及到信息化设备的,由信息中心统一调剂,并及时更新台账,并报总务处办理资产调剂手续。 

第二十二条资产交回 

调离学校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应在离开学校前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提出申请填写《资产交回表》(附件2),经调离或退休人员签字,总务处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理实物交回手续,实物由总务处收回统一管理;对于使用部门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闲置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实物交回总务处。 

涉及到信息化设备的,由信息中心统一办理资产收回,及时更新台账,无需至总务处办理资产交回手续。 

第二十三条资产维修保养 

(一)各部门、资产使用人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妥善保管、使用资产,保护资产的完好,不得损坏,不得公物私用; 

(二)资产需要维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维修,或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使用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账卡管理 

(一)资产使用部门、管理部门(总务处)和财务管理部门(财务处)应该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分别设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资产实行账、卡、物三级管理,做到财务处有总账、明细账,总务处有台账有卡,使用部门有账有物,互相制约; 

1、财务处设资产总账、明细账,按类进行资产金额核算; 

2、总务处负责使用资产动态管理系统,系统中设资产实物台账和卡片,按一物一卡设置资产卡片,卡片应详细记载资产分类、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资产价值、使用部门、使用时间、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 

3、资产使用部门,应设立本部门责任资产台账,详细登记其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名称、编码、规格、型号、价格、使用状态、使用人等信息。 

(三)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应对资产实物进行编码标识,将标识粘贴到实物,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签随物走,实现资产动态管理。 

(四)财务处、总务处及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账,确保各级实物账实相符。 

第六章 资产的清查盘点和资产管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资产清查盘点应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由总务处制订清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财务处协助组织清查,各部门配合清查。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按总务处的要求做好本部门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二十七条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毁损鉴定表》(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报废原因等),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总务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依托资产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要求做好资产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七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第三十一条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总务处、财务处审核鉴定提出审核意见,经校党委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商务局等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处置资产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总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资产完成处置后,财务处、总务处应及时核减资产财务和实物账目,调整动态资产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

第八章 资产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进行全过程监督与检查,做到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学校全体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资产管理规定,有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固定资产调拨单

附件2:固定资产交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