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的关心关爱,提高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和维护教职工的福利权益,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机关福利费管理使用的通知》、《北京市商务局机关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及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福利工作小组,及时了解掌握教职工困难情况,统筹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福利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党政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工会、校纪委负责人组成。
福利工作小组成员是落实福利费组织和管理的主体,其中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和福利费的年度预算申报;财务处负责确定批复福利费年度预算总额和支出管理;校纪委负责监督福利费使用管理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各部门是做好福利费申报和使用的主体,其中教职工本人是申报福利费项目第一责任人,应如实提供申报事项和证明材料;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人员申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对教职工提供的材料严格审核把关。
第四条 福利费使用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明确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政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确定的相关标准,以当年财政预算批复的金额为准。
(三)服务关爱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工作人员体检、慰问等制度。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积极开展关心关爱活动。
(四)勤俭节约原则。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福利费使用范围与审批流程
第五条 福利费主要用于困难救济,在救济教职工生活困难的同时,可以用于看望慰问以及适当补助集体福利事业。
第六条 困难救济,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原则。主要包括自行负担合理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补助。以上慰问事项,按我校现行的《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工会委员会送温暖工作办法》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看望慰问,坚持“严管厚爱结合,及时纾困解忧”原则,主要包括日常慰问,特殊慰问,退休慰问,执行援派、挂职等专项任务慰问。享受困难补助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经福利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可继续给予慰问。对同一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慰问,一年内原则上不超过2次。以上慰问事项,按我校现行的《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工会委员会送温暖工作办法》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不包括在《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工会委员会送温暖工作办法》内的慰问,由福利工作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补助集体福利事业,坚持“合理适当,量力而为”原则,主要包括集中体检、加班值班食品、特殊岗位劳保、体育教师服鞋等。其中集中体检每年1次(包括离退休人员),由工会负责;特殊岗位劳保由总务处负责,体育教师服鞋由公共课教学部负责,按照财务报销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加班值班食品等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按照财务报销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福利费支出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使用福利费。福利费收支项目、享受补助慰问的名单和款数,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日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