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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工会委员会送温暖工作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12-07    创建人: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外贸学校干部职工的关心关爱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干部职工帮扶救助和慰问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直工发〔2018〕13号)、《北京市直机关困难职工专项帮扶基金管理办法》(京直工发〔2019〕29号)和《北京市商务局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送温暖工作暂行办法》(京商机关工字〔2020〕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帮扶和慰问资金的来源

第二条 帮扶和慰问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外贸学校工会经费中提取;

(二)上级单位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帮扶和慰问的范围

第三条 帮扶和慰问的对象

(一)外贸学校在职的干部职工(以下统称会员),会员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在学子女、父母);

(二)离退休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不列入帮扶和慰问范围。

第四条 帮扶和慰问的种类

(一)会员本人生病住院、患重大疾病(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中重大疾病的规定为准)(附件1)、意外造成身体严重伤害、去世;

(二)会员本人、配偶和在学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常年需要治疗;

(三)会员直系亲属去世;

(四)会员本人或家庭因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致使生活出现暂时困难;

(五)会员子女发生残疾并丧失正常生活或工作能力;

(六)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

(七)对参与重大活动、重要任务、重点工程的会员群体进行慰问;

(八)会员本人退休。

第四章 帮扶和慰问的标准

第五条 帮扶和慰问标准

(一)会员本人生病住院治疗(住院检查除外),发放500元慰问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做手术的,发放800元慰问金;

(二)会员本人、配偶和在学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常年需要治疗,本年度所承担医疗费中自费部分达到一定金额的给予相应帮扶:1 万元-5 万元的,按照每年 500 元-2500 元标准给予帮扶;5 万元以上的,按照每年 3000 元标准给予帮扶。

(三)会员本人去世(违法、违纪除外),一次性给予家属发放慰问金1万元;

(四)会员直系亲属去世,一次性发放慰问金800元;

(五)会员结婚的,一次性报销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在一个单位的,按照家庭发放;一年内有效);

(六)会员符合政策生育的,报销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夫妻双方在一个单位的,按照家庭发放;一年内有效);

(七)对参与重大活动、重要任务、重点工程的会员群体进行慰问,慰问品金额标准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八)会员家庭因灾害遇到突发性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致使生活暂时困难的,或会员本人因意外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15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九)会员子女发生残疾并丧失正常生活或工作能力的,按照残疾等级进行帮扶。残疾一级,每年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帮扶;残疾二级,每年按照2500元标准给予帮扶;残疾三级,每年按照1500元标准给予帮扶;残疾四级,每年按照1000元标准给予帮扶。

(十)会员退休的,由工会小组凭发票报销200元退休欢送会费用、600元纪念品,当年有效。

第五章 资金的审批与发放

第六条 各工会小组应及时、如实报告需要帮扶或慰问的会员情况,工会核实所报告的情况后,根据《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会员实施帮扶和慰问。

第七条 需要帮扶和慰问的会员,应本人向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工会委员会帮扶慰问申请表》(附件),经工会小组长、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外贸学校工会审批。按规定程序,慰问品由工会小组进行购买发放;慰问金由会员本人或家属签字领取,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 工会小组在需帮扶和慰问的事项发生后,提交帮扶慰问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慰问申请表、住院证明、住院手术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国家政策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送温暖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工会委员会帮扶慰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