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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规定与建设标准 (试行)
发布日期:2022-05-09    创建人: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校外实训基地是教师和学生进行实习、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重要场所,建设相对稳定的实训基地关系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校外实训基地是由学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校外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践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二)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各部系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使用和管理校外实训基地。

(三)校外实训基地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培养学生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四)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按照合理设置、互惠互利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和专业紧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及从业人员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实践,缩小教学与职业岗位需求的差距。

二、建设标准

(一)校外实训基地单位须依法设立且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领导和工作人员素质高,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愿和能力。实训基地单位能提供师生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必要条件。

(二)校外实训基地单位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相应专业对口,在本地区和外地区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较好,发展前景好,能够为师生提供实训条件和相应的业务指导,能满足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三)每个专业群建立2个以上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校外实训基地配合各专业开展产学研活动。

三、建设规范

成立由主管招生就业副校长任组长、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督导室、招生就业办负责人担任组员的校外实训基地领导小组。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立按照申报、调研、审批、签订协议、备案五个环节开展。

(一)申报

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及各专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校外实训基地领导小组申报与企业合作建设校外实训基地。

(二)调研

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对拟合作企业的背景、经营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确定目标企业,形成合作意向。

(三)审批

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向校外实训基地领导小组提交调研结果,由校外实训基地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四)签订协议

审批通过的校外实训基地,依据相关规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等,合作期限一般为3-5年。

(五)备案

签署生效的合作协议,报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向教务处备案。

四、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和实训基地共建单位联合成立实训基地管理小组。学校由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教务处和各部系选派老师组成,共建单位由单位指派负责人员。

(二)管理小组根据各专业人培方案,制定实训方案,共同确定实训指导教师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并对实训情况进行监督。

(三)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对校外实训基地的日常联系,协助建设单位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实训方案的具体推进及实训效果考评,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五)各部系负责对参与实践的学生全程管理,学生实习实训前组织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实训任务和要求。学生实习后部系选派带队教师专人管理,实习结束后认真听取实训基地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做好学生的实训成绩考评和总结工作。

(六)校外实训基地领导小组每年对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考评。对成绩显著的校外实训基地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鼓励,对不配合履行职责的实训基地及时终止合作。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校外实训基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