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行为,完善合作模式,提升合作层次,丰富合作内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系部与企业在实习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二)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引入企业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坚持面向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服务首都发展的办学定位,坚持提升服务首都产业转型升级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深化产教融合,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发展。
(四)合作形式
学校和企业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1、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合作设置专业、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研发专业标准、完善课程体系、制定教学标准、开发教材和教学设备及辅助用品等,开展专业建设;
2、开展人员相互兼职,为教师实践、员工培训、员工继续教育、学生实习实训、学生就业创业、职业能力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研发等提供支持;
3、实施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和订单式合作培养模式,实现校企双主体育人;
4、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共建职业教育集团、产教联盟、工程师学院等,建设实习实训、技术研发等基地,合作研制岗位规范、质量标准、产品标准等,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
5、合作开展技能竞赛、教学比赛、优秀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6、联合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7、合作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专家委员会,指导学校重大校企合作建设,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学校、政府、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广泛的联系与合作。
学校组建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和招生就业副校长任副组长,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牵头,各系部进行相应的工作组织。
招生就业办主要职责:
(一)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监控、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校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重点抓好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校企合作良性发展。负责组织开展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搭建校企交流合作平台。
(三)提出学校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决策依据。完成前期调研、组织论证、签订协议等工作。
(四)组织和督促各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协助部系做好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协助做好产教融合、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六)积极开展与企业各种联系工作,做好相应协调、管理工作。
(七)签订协议,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八)扩大校企合作的影响力,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
(九)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各系部主要职责:
(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工作。
(二)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培养质量。
(三)负责本系部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自觉接受学校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评价。
(四)提出本系部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校决策,并按照学校校企合作协议要求,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及时交学校备案登记。
(五)负责本系部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经验总结、交流,自觉接受学校在本单位开展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六)负责本系部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校资产的权属,明列设备清单。
(七)负责本系部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保存档案;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教务处:负责校企合作教学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检查等。
督导室:负责校企合作师资建设、横向课题、科研、教师考核、教学质量监控等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工作。
总务处: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学校校企合作任务负责本职能范围内工作。
三、校企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为学校提供学生实训实习、教师实践、合作育人、合作研发等能力。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三)禁止引入的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风险较大或现行政策下不明朗的项目;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四、启动流程
根据校企合作内容的重要性程度,校企合作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要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合作内容单一、形式简单,或为松散型、融合度低,或具体合作模式和内容尚未明确,一般为战略合作项目或涉及金额不超5万元的。重要项目是指合作紧密、融合度高,需要学校投入人力、场地、设备、资金等资源,或对学校发展有重要影响,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或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校企合作项目。
重大项目包括调研、立项、论证、批准、签订协议五个环节。
(一)调研
招就办根据合作需求对拟合作企业的背景、经营资质、人力资源、财务状况、技术与业务、法律与风险等进行调查,确定目标企业,形成合作意向。
(二)立项
校企合作主管校长向学校党委会申请立项批复。
(三)论证
相关部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批准
论证结果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
学校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等,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合作期限一般为3-5年。
(六)备案
签署生效的合作协议,招就办向办公室、财务处各报送一份原件存档。
一般性合作项目包括调研、批准、签订协议、备案四个环节,除批准需要校长批准外,其他同重大合作项目相应环节。
五、项目实施与验收
(一)计划。学校选派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协议内容确定项目目标、项目计划等。重大项目可组建项目组,重大项目计划需学校党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实施。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按季度提交项目工作进度。
(三)监控与评价。招就办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时监控,每季度调度一次工作进度,每年考核一次项目绩效,及时发现问题诊改,确保项目实施成效。项目内容需要修改时,如不违反协议,由项目负责人报招就办备案;如项目内容与协议有冲突、增加或减少项目内容时,校企双方协商后需拟定补充协议。重大项目实施年度评价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给招就办。招就办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六、验收
(一)验收。项目合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成果报告,招就办组织验收。
(二)归档。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并报学校办公室存档。
七、财务与资产管理
(一)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所有涉及财务和资产事项按照学校财务和资产相关制度执行。合作企业向学校捐赠的资金或实物,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合作项目终止,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账,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二)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课程、教材等),均应按协议签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三)各相关部门所有费用支出、收取收入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不得账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八、其他
(一)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者监控中发现问题无法整改且问题对合作目的影响较大,招就办暂停校企合作继续执行。企业主营业务和资质改变或企业市场萎缩或企业发生重大信用问题等,无法有效支撑项目运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校企合作提前结束。前述事项双方协商后应终止合作。此条款应写到校企合作协议中。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