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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教科研课题申报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06    创建人:教学督导研究室

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文件

贸校〔2022〕17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我校各级各类课题的管理,促进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体现学校和专业的发展需求。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学校内涵式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各类教科研课题,包括国家级、市级课题和校级课题。国家级、市级课题按照相关组织部门的管理办法申请、管理。

第四条   课题研究坚持服务学校发展,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二部分 课题申报、立项、结题

第五条  校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申报和结题根据相关组织部门的通知进行;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根据相关要求,牵头组织申报、开题和结题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校内其他部门直接申报课题和结题,应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在申报立项后、结题后报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备案。

第七条  校级教科研课题负责人根据相应通知填写《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教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组织专家组评审《立项申请书》,择优确定立项课题,并在学校公开。校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到期后,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部分 课题管理

第八条  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负责对课题研究的综合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部系、科室)是课题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开展教科研课题的申报、研究和实践,并支持教职工申报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第十条  校级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仅限1人,原则上应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本校教职工。校级课题组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其他级别课题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合作单位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教科研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在研教科研课题的负责人,每年限报一个课题,且不能申报同一级别的教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级、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校级课题。

第十四条     校级教科研课题每年申报1次,一般在每年9月组织申报,学校组织对申报课题进行评议,根据课题质量择优予以立项,原则上立项数量为申报数量的50%+1,批准立项的课题为校级课题。校级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其他类别课题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级课题在立项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课题开题会;2年期课题应安排中期汇报;课题结题时,应组织专家,举行结题报告会,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结题。校级课题如果有特殊情况,可向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书面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其他类别课题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科研课题负责人必须实际主持所申请的项目并担负主要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校级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课题负责人、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延期完成、撤销课题等变动情况,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由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其他课题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级、市级教科研课题的研究经费依据课题批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可根据需要提供适当的经费资助。相关课题经费经审批通过后,应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列支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校级课题研究经费一般不超过5000元,不允许列支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论文发表、专家劳务等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已立项的教科研课题须经结题验收后方可参加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或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相关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在考核等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课题相关材料由督导研究室(研究创新中心)存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29月起试行。

 






     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    

                                                                                                                                             2022年9月6日







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党政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