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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考勤管理规定
贸校〔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03-09    创建人:党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工作要求,规范学校考勤管理,切实保障教职工权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全体教职工实行工作日坐班制。每周一、五下午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倒休。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全校考勤的责任科室,负责对全校各科室考勤的收集、统计、监督、核算、扣罚工作,负责对所有教职工出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填写相应的考勤记录。

第四条 考勤统计、上报以科室为单位进行,于次月第一周报党政办公室。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工作人员考勤的第一责任人。考勤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凡发现科室考勤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情况,科室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评定中扣除相应分数。

第二章 请假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到岗,均需请假。凡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的休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病、事假管理

1.事假需提前申请。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提前请假的,可由本人或家属于第一时间以电话、到访等形式向学校请假。事毕后,本人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请病、事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3天,由科室负责人报主管副校长审批。4天及以上,由主管副校长报校长审批。

3.科级干部请病、事假 1-2 天,由主管副校长审批;3天及以上,由主管副校长报校长审批。

4.请病、事假2天及以上的需要由本人写书面申请,病假需要有正规医院开具的病休假条。

5.教师请事假1天,无当日课时工资,扣除本人当日绩效补贴。当日绩效补贴按每月的1/22计算(下同)。

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请事假1天,扣除本人当日岗位级别工资及当日绩效补贴。

6.教师请病假1天,无当日课时工资,扣除本人当日绩效补贴的50%。

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病假1天,扣除本人当日岗位级别工资和绩效补贴的50%。

7.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天(不含)或者病假超过20天(不含),不享受校内全年一次性绩效工资。

8.长期病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迟到、早退、旷工管理

1.迟到指未在规定上班时间点到岗。早退指未到规定下班时间点离校。旷工指未经领导批准,工作日未到岗。一个自然年度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记旷工1天。

2.教师旷工半天,无课时工资,扣除当月绩效补贴的50%;旷工1天及以上,无课时工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补贴。

行政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旷工半天,扣除当日岗位级别工资、当月绩效补贴的50%;旷工1天及以上,扣除当日岗位级别工资、当月全部绩效补贴。

3.凡有旷工,不享受校内全年一次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 其他请假管理

1.寒暑假:按校历和学校工作安排休假。

2.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3.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4.丧假: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5.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孩子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安排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育龄女职工休产假,要提前两周通知本科室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手续。育龄女职工产假期满或产假未满要求上班的,需提前一周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上班申请,学校有权视具体情况对该职工另行安排工作重新定岗定薪。

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天。需提前两周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6.公假:指因工作或特殊需要,上班时间不在学校内办公,以半天为计时单位。

教职工持子女家长会通知书、子女中高考准考证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可作公假处理。公假也需进行考勤记录。

第三章 加班与倒休管理

第九条 加班管理

1.加班指因工作需要,在规定上班时间外,工作者必须完成相应工作内容。一是指工作日下班后加班;二是指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加班。

凡属教职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本人利用工余时间不计算为加班。

2.教职工需要加班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于次月汇总本科室加班情况,填写《加班记录表》,经主管副校长审核、签字确认,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

3.加班时间以1小时为计时单位,累计4小时计半天,累计8小时计1天,不足1小时部分不计算。

第十条 倒休管理

1.经批准的加班,学校将给予同等时间的倒休,党政办公室将根据个人加班情况进行抵扣,倒休以半天为计时单位。倒休不得连续超过2天。

2.加班倒休应在1个自然年内使用完毕。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倒休,未使用的加班时间超过7日部分,将在次年年初,统一发放相应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工作人员行政考勤管理规定》、《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请销假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加班及补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加班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关于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关于专任教师坐班制度的规定》、《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关于教师业余时间授课补休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