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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2020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0-10-12    创建人:财务处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相关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中心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三)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中心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中心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中心财务状况。

二、财务管理体制和职责

中心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主任分工负责制,由中心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一)中心党委会负责中心重大经济活动的审批,包括:

1、定期听取财务收支状况报告,审议中心财务安排。

2、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审批。

3、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

4、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

5、固定资产增减、出租及报废的审批。

6、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批。

(二)中心主任办公会受党委委托,研究决定中心的经费收支计划和年度预决算等事项。

(三)中心主任对中心日常经济活动负全面的领导责任,主要有:

1、大力筹措办学经费,开源节流,做到中心财力的良性收支平衡。

2、财力上重点支持中心的教育教学活动,做到支出结构合理。

3、对中心的长期发展负责,避免短期行为。

4、负责中心日常收支活动的审批与资金整体掌控。

(四)中心财务部门是教育中心财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对中心各部门各级各类不同性质的资金和资产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具体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及各项财务规定。制定完善中心财务相关制度。

2、负责同财政、税务、银行、发改委、审计部门及教委、商务局业务主管部门等部门联系协调工作。依法接受上级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

3、负责备案中心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签订的金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合同书和协议书,监督中心各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4、负责中心日常经济活动的核算监督及中心具体财务收支工作。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5、负责教育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报表的编制,按时报送各项报表及年终决算报表。

6、积极开展财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中心党委会汇报财务收支状况,提高管理水平,当好领导的助手。

7、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中心财务状况,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

8、按照银行制度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及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集中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9、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性工作。

三、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预算编制办法

教育中心年度预算由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和业务预算后,财务部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安排,依据预算定额标准和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结合中心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下年度收支变化因素进行编制,由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基本经费支出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其中: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上级批准的重点项目及中心大型修缮、购置等费用。具体管理办法详见《教育中心财政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三)预算执行控制

市财政批复预算后,中心财务部门按照内设部门的责任和分工进行预算分解下达并公开信息,发挥预算对经济业务的管控作用。

年度预算是中心财务收支活动执行的依据,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均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进行,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除国家政策调整财政补助收入及专项经费以外,其他收支预算如需调整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加强决算和绩效管理

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与预算相互对比分析,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预算编制水平。

四、收入管理

1、中心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落实预算项目收入,以保证预算收入按时完成,保证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

2、认真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京财综【2015】2630号)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款项。落实收费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结果定期公示,接受监督。培训收费标准参考社会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中心公益性质的因素制定,收费结果经中心主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后方可结转收入。

3、中心所有对外收费一律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私设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设立“小金库”。如发现其他部门自行收取费用,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4、中心开办的各种合作培训,应由主办部门提前将相关合同协议报中心党委会研究讨论,协议交由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办理收费等手续。

5、各项收费项目涉及的部门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供审批程序、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缴费人数等具体情况,便于财务部门安排工作。

6、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收入核算工作,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分别按照收入功能分类进行辅助核算,保证各项收入核算准确无误。

五、支出管理

(一)基本经费支出管理

1、根据预算严格控制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执行。

2、严格资金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未办理申报手续“先斩后奏”的费用不予报销。资金支出前,凡500元以下的支出,部门主管副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5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须先提交书面用款申请,经主管副主任和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需填写《大额经费支出审批单》。《大额经费支出审批单》应在年度内连续编号,由主管副主任上报中心党委会审批,经中心党委会批准后,办公室主任和中心主任签字审批并注明会议日期,方可办理支出手续。常规性支出不需提交书面用款申请及办理大额经费支出审批手续,经主管副主任和主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后支出即可,常规性支出具体包括: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险费、外聘教师课酬、临时工工资、公积金、住房补贴、职工工作餐费、水电费、网费、燃气费(含食堂用及供暖用)、保安服务费、学生助学金及奖学金、学生副食补贴等。按照合同约定退质保金的支出,需提交书面用款申请,经主管副主任和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支出手续。5万元及以上的退质保金,还须中心党委会同意。

3、申请支付款项需先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单》,经主管副主任、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副主任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费用报销时由经手人填写报账单,经部门主管副主任审批、财务部门审核票据合法性、完整性,并指定专人对发票真伪进行审验,其中:发票为电子发票打印的,经手人需同时将发票电子版交财务部门留存。审验后的报账单报主管财务工作副主任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4、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

(1)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费管理

中心个人工资性支出、福利费、奖金、社会保障费、离退休费、临时工工资由办公室负责;

职工公积金、住房补贴由财务部门负责;

外请教师课酬由教务处负责;

学生生活物价补贴、助学金、奖学金、免学费由部系和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学生数和增减变动情况。

(2)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纸张、教学用资料费、印刷用油墨由教务处负责;

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维修用品一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各部系将所需物品清单由部系负责人签字后报总务处统一采购;

电脑及信息化教学设备配件由教务处电教中心统一采购;

车辆维修费、燃料费、保险费、存车费、过路(桥)费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由办公室负责;

教师培训费由督导室负责管理,其他专业人员培训费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3)上述各项费用的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程序,并严格管理。

5、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管理

教育中心自行组织的会议和培训严格按照《教育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教育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需提前报主管领导和中心主任审批,在符合相关预算额度内方可进行,报销时必须附经审批的会议通知。

因公出差外地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教育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内因公外出或寒暑假、节假日、公休日、由中心安排的校内加班误餐费,按照《教育中心关于报销工作误餐费有关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严格财政项目经费管理,保证项目经费预算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资金审批程序与基本经费一致。具体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详见《教育中心财政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三)支出核算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支出核算工作,基本经费支出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辅助核算,项目经费支出除了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辅助核算以外,还要按照项目名称进行辅助核算,保证各项支出核算准确无误。

六、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和财政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账户,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种银行票据,严格执行中心支付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市财政和中心有关公务卡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严格公务卡支出管理。

按照《教育中心财政零余额账户现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零余额账户现金管理。同时,加强实有资金账户现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控制。支出100元以上要使用支票,500元以上必须使用支票(特殊情况除外)。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规定的公务支出使用现金结算的,需填写使用现金的说明,经主管副主任及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督,现金领用、报账时需由经手人填制相关凭证,并严格执行中心相关规定。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至少一月核对一次,并编制余额对账单核实未达账项。

七、银行账户管理

(一)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二)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三)中心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账户、不含工会账户)均由中心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并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手续,并在财政办公平台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上报开立、撤销、变更的有关信息。

八、政府采购管理

严格执行《教育中心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对于未依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支出手续。

九、固定资产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详见《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十、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并按照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报经批准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或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及时处理。

十一、修订及发布程序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或单位实际情况变化等原因需进行修订,由财务部门提出修订建议,经主管副主任同意后,交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育中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教育中心发票管理办法

3、教育中心支票管理办法

4、教育中心财政零余额账户现金管理办法

5、教育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6、教育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7、教育中心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8、教育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

9、教育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

10、教育中心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经费定额管理办法

11、教育中心项目建设制度

12、教育中心关于报销工作误餐费有关办法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