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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5-27    创建人:党委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外贸学校党委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北京市商务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商务局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外贸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做好全局意识形态工作,对凝聚全局力量、促进首都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清做好首都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第三条 校党委对外贸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驳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五条 坚持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及市商务局局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要求。

第六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强化全员创新理论武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第七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完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健全重大舆情和突出事件舆论引导机制。

第八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外贸学校在各项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学生的意识形态教育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增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九条 加强对外贸学校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外贸学校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校外网、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校本教材、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会以及其他意识形态阵地。

第十条 指导和监督课程思政落实情况,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对公开场合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干部队伍建设,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工作队伍。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三章  制度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校纪委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党政办公室在党委领导下,协助做好意识形态组织、协调工作。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培训、考核,并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考察科级干部和新招聘人员时,注重了解考察对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牵头抓好理论学习教育,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和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指导督促所属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信息中心负责舆情监测研判与处置引导、新闻发布、网络阵地管理、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等。

(四)教务处将意识形态工作目标纳入教师培训,对课堂管理、教材征订负责。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加强课堂教学监管,严格境外原版教材使用的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主渠道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五)教学督导研究室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纳入教师考核,对组织的讲座、培训、指导负责,加强对各教研组的指导和管理,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加强对教师论文、科研成果发布的管理。

(六)德育处对班主任、学生会负责,团委对学生社团负责,要将意识形态工作目标纳入班主任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学生会、学生社团的管理和引导,加强对各项学生活动、外事接待的管理引导,通过微信公众号、校园网、主题班会、板报、宣传栏等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七)教学部系、大专教学部要充分发挥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的作用,加强对教师、大中专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引导。

外贸学校各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第十五条 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舆情管理和处置制度。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搜集整理学生舆情、网上舆情和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开展舆情监测,定期分析研判,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建议措施。如出现涉外贸学校重大负面舆情和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研究应对之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避免延误发酵。同时保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各部门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重要政策、重大措施前,应针对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做好预判,确保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工作意识形态安全。

第十六条 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校党委每年专题研究两次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向局党组专题报告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进行通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第十七条 意识形态学习教育制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意识形态专题学习。各党支部组织开展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党员培训,教学督导研究室组织教师培训等应当安排意识形态相关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八条 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将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和干部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党员干部意识形态教育,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工作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对所管理的网络、新媒体对外发布平台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有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其他未能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发生上述责任追究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经调查,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委或市商务局机关纪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员、干部违反意识形态工作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