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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加班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中心〔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1-03-19    创建人: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教职工加班工作效益,规范加班管理,结合教育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育中心全体教职工加班及倒休。

第二章 加班管理程序

第三条 加班指因工作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者必须完成相应工作内容。一是指工作日下班后加班;二是指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加班。

第四条 凡属教职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本人利用工余时间工作不计算为加班。

第五条 教职工需要加班,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于次月考勤日前汇总本科室加班情况,填写《加班记录表》,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交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章 加班、倒休管理规定

第六条 加班时间计算方法。

1.工作日下班后加班

时间以1小时为起点和计时单位,累计4小时计0.5天,累计8小时计1天,不足1小时部分不计算。

2.非工作日到校加班

鉴于到校交通往返,加班2-4小时计0.5天、加班4小时以上计1天。

第七条 经批准的加班,中心将给予同等时间的倒休,教职工应在1个自然年内使用完毕。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倒休,未使用的加班时间超过7日部分,将在次年年初,统一发放相应加班费。

第八条 倒休时间计算方法。加班时间按1:1的比例折算成倒休时间,倒休以0.5天为起点计时单位。     

第九条 加班费计算方法。

加班费按60元/天计算,以0.5天为起点计时单位。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教育中心办公室。

附件: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加班记录表

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

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