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教职工加班工作效益,规范加班管理,结合教育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育中心全体教职工加班及倒休。
第二章 加班管理程序
第三条 加班指因工作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者必须完成相应工作内容。一是指工作日下班后加班;二是指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加班。
第四条 凡属教职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本人利用工余时间工作不计算为加班。
第五条 教职工需要加班,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于次月考勤日前汇总本科室加班情况,填写《加班记录表》,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交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章 加班、倒休管理规定
第六条 加班时间计算方法。
1.工作日下班后加班
时间以1小时为起点和计时单位,累计4小时计0.5天,累计8小时计1天,不足1小时部分不计算。
2.非工作日到校加班
鉴于到校交通往返,加班2-4小时计0.5天、加班4小时以上计1天。
第七条 经批准的加班,中心将给予同等时间的倒休,教职工应在1个自然年内使用完毕。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倒休,未使用的加班时间超过7日部分,将在次年年初,统一发放相应加班费。
第八条 倒休时间计算方法。加班时间按1:1的比例折算成倒休时间,倒休以0.5天为起点计时单位。
第九条 加班费计算方法。
加班费按60元/天计算,以0.5天为起点计时单位。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教育中心办公室。
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
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