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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心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20    创建人:财务基建办公室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中心经济合同管理,保障教育中心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中心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5万元及以上支出,除支付给个人的无法签署合同的支出等外,必须签署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一) 教育中心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合同管理部门为教育中心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合同承办部门为具体负责签订和执行合同的部门。

(二)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拟定教育中心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参与教育中心特殊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4、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向中心主任提出意见;

5、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6、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的协调工作。

(三)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负责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调查;

2、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3、负责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5、按时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6、负责本部门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合同的审批

(一) 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合同应在办公室、财务部门、相关技术部门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查后,方可签订。其中,合同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提交法律顾问审查后,方可签订。行业统一标准合同和续签无实质变化的合同不需要法律顾问审查。合同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经党委会审阅后,方可签订。

(二) 办公室审查的重点是:

1、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

2、合同条款内容的完备性、合法性;

3、合同应履行的审查手续。

(三)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特别是对合同中的资金条款和质保金条款进行审查。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

(一) 合同由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教育中心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签订合同应由签约人签字,注名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二)检查以下内容无误后,方可签订合同。

1、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3、我方能否承诺对方的要约;

4、对合同项目进行预测和调查;

5、合同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三)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签约。

(四)合同签定时,应验证对方相关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对方交验的证明文件要妥善保管。

(五) 合同文件的各项目要认真填写齐全、明确,特殊要求应在备注中注明,字迹要清楚,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六)合同要求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其中:办公室一份、财务部门一份、合同承办部门复印件一份。

(七)合同盖章需双方同时进行,因特殊情况与对方不能同时盖章时,需在对方盖章后,并查对无误的情况下我方方可盖章。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教育中心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

1、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2、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3、合同承办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我方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2、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教育中心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3、变更、解除合同,要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财政项目经费类合同,如需变更项目地点、项目使用方向及变更项目金额的,一律按照教育中心《财政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济合同变更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处理

1、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2、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审理。

第九条合同登记与保管

合同盖章后进行登记,并统一编号,由专人进行存档保管。

第十条合同的保密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修订及发布程序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单位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进行修订,由办公室提出修订建议,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附件:教育中心经济合同签订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