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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0    创建人:财务基建办公室

为了规范教育中心培训工作,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教育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费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教育中心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课题经费、项目经费开展的各类培训,不包括对外开展并使用地税发票收取培训费的培训。

二、培训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教育中心各部门举办各类培训需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实施。(培训计划表附后)

(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教育中心主任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50

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培训活动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三)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经中心主任书面批准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四、培训组织和管理

(一)各部门应优先选择教育中心内部会议室、报告厅、教室、计算机房等场所举办培训。

因受训人数或住宿条件不具备而确需举办的培训,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可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的名称、价格等明细信息,选定会议定点供应商作为培训场所。

(二)各部门举办培训,原则上只能在本市举办不得在外地举办。确因工作需要,在异地举办培训的,须经中心主任书面批准,培训地点应选择当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同时应依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务求培训实效。

(三)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四)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五)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六)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七)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五、报销结算

(一)培训结束后,承办培训部门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

报销培训费时,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执行中经中心主任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中心主任审批材料。

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举办培训的,还需提供经会议定点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三)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教育中心公用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培训费结余资金按照市级结余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每年年末,教育中心将当年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或提供查询。

本办法根据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解释权在教育中心财务部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培训计划表



                                     2020年10


附件:

        )年度培训计划表

编报部门:

序号

培训名称

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参训人数

工作人员数

预算金额(元)

列支渠道

备注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