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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0-20    创建人:财务基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政府采购界定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中心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门,采购项目负责部门为政府采购执行部门。

三、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

每年预算申报前,中心相关部门编制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报主管副主任审核,财务部门进行汇总后根据中心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一)采购意向公开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带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30天以上方可进行采购执行流程。

(二)政府采购方式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商品或服务,由采购项目负责部门进行询价比价后直接与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签订合同,执行采购。

2、金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商品或服务,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进行采购。从定点供应商处可以直接选购的,由相关业务部门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供应商,将三方评议说明报主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上中心党委会研究审议。中心党委会批准并在三方评议说明上注明会议日期后,方可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相同规定执行。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遵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采取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采购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1、原则上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项目负责部门无力承担情况下,经主管财务副主任同意,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

2、项目负责部门组织的,财务部门负责对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过程进行监督指导。项目负责部门需于采购前向财务部门就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购代理单位提出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负责部门方可开始相关工作;磋商和招标等采购文件须经财务部门核对预算、付款条件等内容后方可对外发布。

3、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的,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程序、审核磋商和招标等采购文件的预算及财务条款等工作,项目部门负责技术需求提供、采购文件审核、作为采购人代表评标、确认成交和中标结果等工作。财务部门需在采购前与项目负责部门充分沟通工作要求,并督促项目负责部门按时保质提交技术需求、按时审核采购文件、按要求参加评标工作等。

4、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采购资料由项目负责部门和财务部门各自保存一套。

5、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等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相关政策制度先履行批准手续再实施。

四、纪律要求

1、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严禁出现《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的相关情况。

2、中心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修订及发布程序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或单位实际情况变化等原因需进行修订,由财务部门提出修订建议,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六、本规定解释权在教育中心财务部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