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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心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0    创建人:财务基建办公室

为加强教育中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京财综〔20152630号)、《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教育中心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1、发票购进需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申领或持票据领用申请到北京市财政局领用。

    2、发票购进后须由专人设“发票登记簿”进行登记,妥善保管。非税票据以非税管理系统内的发票结存情况为准,按时核对。

    3、发票要严格按税务部门或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填写,发票项目填写真实、清楚、齐全。

4、禁止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严防丢失发票。

5、填错的发票要在各联加盖“作废”章,各联一并保存,不得随意销毁。

6、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7、已开具的发票领取,要在专用登记本上登记,由领取人签字。

8、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相关部门查验后销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育中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020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