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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0    创建人:财务基建办公室

一、总则

1、为加强教育中心的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教育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总务处是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2、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3、负责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的录入、维护等工作,及动态管理信息的上报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的入库、供应、调配、报废、清查等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的条形码管理工作。

(二)财务部门是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教育中心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2、按照总务处申报的固定资产更新购置计划,在预算系统生成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表。

3、保证教育中心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等形成的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工作。

4、配合总务处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信息上报工作。

5、配合总务处做好资产报废、清查等工作。

(三)教育中心各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账物相符。

3、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调配的,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配,调配后将结果通知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变更手续。

4、参加相关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5、对破损经维修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向总务处提交资产报损、报废申请。

(四)图书馆是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相对独立部门,其职责如下:

1、负责图书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装订、入库等工作。

2、设置图书明细账,并定期和财务部门图书总账核对相符。

3、捐出或陈旧、损坏的图书及时核销或报损。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标准、分类及归口管理部门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单价不足上述起点金额,一次性采购数量10以上且单价200元以上或者采购总价10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1、房屋建筑物、办公用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由总务处管理。其中:消防、安防设施设备由保卫科管理。

2、教学用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由信息中心管理,其中:实训室设备由各教学部系管理。

3、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管理。

4、文艺设备由学生工作处管理,体育设备、心理咨询室由公共课教学部管理。

5、办公用专用设备由具体使用部门管理。

6、图书由教务处图书馆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管理与报废

(一)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的程序

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采购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手续,使用财政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由项目负责部门执行采购程序。购置或项目采购程序执行完毕后,项目负责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后到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处办理出、入库手续,登记资产动态管理系统资产卡片,持总务处出入库单及发票办理报销及结转固定资产手续。说明书、保修卡等由归口管理部门妥善保管,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新建房屋、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应凭经过审计的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报告,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视同购入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由教育中心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核算全部固定资产数量、金额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2、资产动态管理系统由总务处负责管理,该系统内固定资产卡片应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增加、维修、核销、移交等内容。卡片事项的变更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3、各使用部门或个人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保管、维护等方面对总务处负责,接受总务处管理和财务部门指导。

4、总务处每年与财务部门总账核对,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账目。

5、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所需(或使用)部门申请、总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调入所需部门使用(或变价处理)。设备调出时,有关资料同时移交,并报总务处。

6、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维修,或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使用部门自行办理。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1、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由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总务处、财务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审核意见,经中心党委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经上级单位审批后,总务处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调整动态资产数据库,财务部门据以办理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的处置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实施进场交易或无害化处理。

4、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

5、教育中心原则上不办理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应在保证完成中心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并经中心党委会审批。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资产管理报告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由总务处制订清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财务部门协助组织清查,各部门配合清查。

2、各部门按中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3、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毁损鉴定表》(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报废原因等),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4、根据市财政局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资产管理报告的上报工作。

六、修订及发布程序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或单位实际情况变化等原因需进行修订,由总务部门提出修订建议,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本办法由教育中心总务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20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