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20】11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单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费及住宿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主体责任,严禁违规收费
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各部门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
二、加强学费管理
学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严格按照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复课,未复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针对已经完成教学任务并面临毕业的毕业生按照学费标准在毕业前收取本学期学费。
三、加强住宿费管理
住宿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收取,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费。
四、加强收费流程及收费方式管理
严格按照单位规定的收费流程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学费及住宿费全额收缴。学费及住宿费原则上采用财云平台收缴方式直缴财政专户。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财云平台收缴的可使用现金收缴方式,财务部门收取现金后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五、加强退费管理
应享受免学费学生因故已缴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财务部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规定的退费流程予以全额退费。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或因故中途退宿,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或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或住宿费。退费金额按已缴金额扣除实际在学或住宿时间的费用计算,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习或住宿时间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含)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退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属部系及宿管办审核后,部系报校领导批准,财务部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规定的退费流程予以办理退费。
六、加强收费公开管理
在校内宣传栏公开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学期收费结束后在教学楼大厅公示收费结果,接受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监督。
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