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送温暖”工作精神,《市商务委直属机关工会送温暖工作办法》,本着“以人为本,真情关爱”原则,使我中心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和慰问对象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经工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资金由教育中心工会统筹提取,专门用于开展经常性送温暖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1、从中心工会经费中提取;
2、上级单位拨付的专项资金;
3、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资金的主要用途
1、帮扶困难职工;
2、慰问职工。
第六条 帮扶范围和对象。
帮扶范围:工会关系隶属商务局教育中心工会的在职职工(会员)。离退休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
帮扶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本单位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会员);
2.由于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会员);
3.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会员)。
4.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会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享受困难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资金由商务局教育中心工会管理。
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筹集送温暖工作资金;制订、修改、执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审定助困对象和助困金额;监督资金使用;讨论决定与送温暖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科学合理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兼顾。既要为每年节日期间开展送温暖等活动提供资金,也要为开展经常性帮扶助困活动提供资金,推进送温暖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 资金使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审批手续;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商务局教育中心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作专项报告。
第十条 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市直机关工会、市商务委直属机关工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审计、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资金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由困难职工(会员)本人向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申请,填写《教育中心困难补助资金申报表》,经本科室科长审核后,报教育中心工会备案。教育中心工会根据职工困难情况,提出助困方案,经教育中心工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直系亲属去世、在职职工去世以现金形式发放,《教育中心困难补助资金申报表》、《直系亲属去世补助申请表》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 帮扶条件及金额
困难补助分为日常和节日期间补助两种。日常补助根据发生情况随时进行补助,节日补助为每年春节前。
补助条件及金额:
1、职工(会员)本人当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除公费医疗部分外,职工(会员)个人实际承担自费医药费在3万元以上,一次性发放助困金2000元。低于3万元高于1万元的,可申请节日期间困难补助,补助金额1500元。
2、职工(会员)配偶、子女当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自费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发放助困金2000元;低于5万元高于1万元的,可申请节日期间困难补助,补助金额1000元。
3、凡与中心建立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平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困难补助,补助金额2000元。
4、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可享受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金额1000元。
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职工(会员) 生活困难的临时性应急救助,根据具体情况审定。
日常性补助和节日期间补助一般不得重复享受,特殊情况由机关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慰问职工
1、在职职工退休,可领取退休补助费或凭发票到中心工会报销600元纪念品,当年有效。
2、在职职工结婚,可凭发票到中心工会报销500元纪念品,当年有效。
3、在职职工生育,可凭发票到中心工会报销500元慰问品,当年有效。
4、获得全国劳模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每年春节发放2000元慰问金和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5、获得北京市劳模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每年春节发放1000元慰问金和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6、外派京外挂职职工,节日期间发放不超过800元的慰问品,慰问家属。
7、直系亲属去世,可由所在工会小组填写《直系亲属去世补助申请表》申请慰问金800元。
8、在职职工去世,一次性发放家属慰问金3000元。
9、在职职工生病住院,可凭相关住院证明申领慰问金200元,所在工会小组可凭发票到中心工会报销300元慰问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商务局教育中心工会委员会
2019年4月18日